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7]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建立起
土地增值税基础资料库,为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
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奠定基础。
土地增值税基础资料库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转让收入总额、各项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情况,实际
土地增值税税负等。
二、根据
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
房地产面积。
三、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及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需要进行核定的,在省局未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前,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确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四、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税务中介机构从事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格式,并报省局备案。
五、闽地税发[2005]号印发的《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继续执行,但其中有关清(结)算条件和时间的规定以
国税发〔2006〕187号文和本文为准。
六、凡2007年2月1日后开始进行清算的项目,均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