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6〕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粤国税办转字〔2005〕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纳税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二、因行政复议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税务处理决定内容变更的,需要重新办理纳税担保手续。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