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地税分局:
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有些地税分局询问医疗保险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
),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