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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8〕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作为外籍个人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高度重视。对要求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外籍个人,应利用为其开具证明的机会,完善外籍个人档案相关信息。
二、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规范证明开具工作流程。市局将在征管3.0中增加证明开具功能,并将其纳入涉外税收证明管理。在使用征管3.0之前,各区县局可按总局文件提供的表格和证明原件样式,直接打印,但要统一编号,存档备查,严格管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构成个人所得税的中国税收居民。其中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其中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