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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08月30日 皖地税函〔2005〕3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B股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正2005)19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股票投资,不分A股或B股,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