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8〕1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5月19日《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内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