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市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结合税务登记记录对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名单。对未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凡独立计缴增值税,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的加油站,无论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或者是分支机构,都应办理认定手续。由总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统一领购发票的加油站,其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新认定的加油站可以直接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实行代管监开。现处于暂认定期的加油站可转为正式认定。
(三)经电话请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个体性质的加油站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改由各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不需报呈省局审批。对加油站以外的其它个体经营者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仍需报省局审批。
(四)由于时间紧迫,各单位如在1月1日前未能完成加油站的认定审批,最迟在2002年1月11日前必须完成所有认定审批手续,认定的起始时间可从2002年1月1日开始。
二、各征收单位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原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建账建制,完善会计核算。
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要按照金税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扫描认证,防伪税控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抄报税。
四、要求各征收单位于2002年1月13日前将加油站一般纳税人总户数和此次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户数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陈志清邮址。
五、请各单位注意收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纳税人的意见,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