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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3〕4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006年3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6〕334号规定,补充意见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3〕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本通知的第六点规定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账册健全、能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和进行准确纳税申报,且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改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当年安置的城镇待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的,或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含30%)且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即应税所得率)相应调低50%的比例享受优惠。

三、上述两点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穗国税发[2003]238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中纳税人年度内变更或未按统一幅度调整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