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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非生产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请示的复函【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非生产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请示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5年6月2日 川地税函发〔199515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对于从股份制企业改制剥离出来的非生产经营用房,应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征免房产税,其纳税主体为非生产经营用房的产权管理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