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8〕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