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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娱乐场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娱乐场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6]32号 1996-1-1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了《娱乐场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此办法,印发至各娱乐场所张贴,并及时向市局反映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娱乐场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娱乐场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歌厅、舞厅、卡接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演出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
第三条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娱乐场所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规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演职员除了参加任职的娱乐场所演出取得的报酬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娱乐场所演出取得的报酬所得(包括客户或单位提供的报酬,下同)均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对娱乐场所支付给演职员的劳务报酬所得,不论其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一律在支付款项时暂按20%的比例税率预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于次月七日前凭完税凭证和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情况,清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六条 娱乐场所在演职员参加演出之前,必须先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主要内容有纳税人姓名、支付报酬额、应预扣个人所得税等,如娱乐场所未登记或登记情况不实,一经查实,税务机关除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