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价部门对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65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将国税等部门的分支机构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管理的通知》(穗价[2000]128号,见附件)精神,今后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发票、税务登记工本费,统一由所在区、县级市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和年审等具体事项,希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