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12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9-0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 )精神,我局决定从2010年10月20日起,启用新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同时对部分普通发票式样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
(一)从2010年10月20日起,启用“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电脑版“深圳市收购专用发票”,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出口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发票换票证”等5类发票(上述8类发票,以下简称“新版普通发票”)。
取消“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深圳市粮食销售发票”、“深圳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深圳市拍卖典当行销售发票”、“深圳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深圳市粮食收购发票”、“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发票”、“深圳市其他收入发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没收假发票凭证”、“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深圳市收购专用发票(手工版)“、“销货清单”、“深圳市海洋使用企业专用发票”等13类发票(以下简称“旧版普通发票”)。
(二)2010年10月20日起,各单位统一供售“新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供售“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及时缴销“旧版发票”,领购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各发票供售窗口可以在CTAIS中直接为纳税人办理“票种转换”手续。
纳税人应安装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打印开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确有困难无法安装使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在发票供售前台申请领购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原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的纳税人,不需缴销发票,应及时安装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打印开具发票。
(四)原使用手工版“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结存空白发票,领购电脑版“收购专用发票”,并安装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打印开具。
(五)印制使用企业衔头发票的要求及审批程序另行通知。
(六)2011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开具、使用 “旧版发票”以及手工版“收购发票”,结存的空白“旧版发票”以及手工版“收购发票”,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否则,将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或“未按规定缴销发票行为”予以处罚。
(七)2010年12月31日前,各局应及时清点库房结存“旧版发票”,通过CTAIS填报《税务机关发票核销申请审批》,同时制作库存“旧版发票”明细清单,将发票实物运送至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市局(票证中心)核对发票实物与CTAIS库存数据无误后,统一核销库存并销毁发票实物。
二、加强
发票管理工作
(一)加强发票验旧管理。从2010年10月20日起,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印企业衔头发票外,纳税人必须持所有普通发票存根联到前台窗口办理发票验旧业务,发票验旧岗应核对纳税人所报送的开票信息后办理验旧手续,重点核对纳税人所开具的负数发票、作废发票和补录信息的发票。
(二)强化验旧复核。对于CTAIS随机抽查的发票验旧业务,发票验旧复核岗应复核其普通发票存根联与其报送的发票开票信息是否一致,是否足额纳税申报等情况,同时需核验发票存根联真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转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源管理科办理。
(三)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领购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入“以税控票”系统管理。2010年10月20日起,“以税控票”计算规则中万元发票与千元发票的换算比例调整为1:7,千元发票与百元发票的换算比例调整为1:6,其余规则不变。
(四)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领购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入“以税控票”系统管理。2010年10月20日起,CTAIS将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前三个月平均销售额、或双定户最新定额自动计算确定其发票月用量。
(五)一般纳税人当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用量领购使用完毕后,需超限量领购发票的,可以申请超限量审批,也可以参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
发票管理规定,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
增值税,预缴税款后,可以领购不超过上一次购票数量的发票用量,多次领购发票的,按同样方法办理。
预缴的
增值税可在本期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从预缴税款当月(属期)开始,连续三个月未抵缴完毕的,纳税人可申请多缴退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双定户)当月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用量领购使用完毕后,需超限量领购发票的,可以申请超限量审批,也可以参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
发票管理规定,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发票销售额(通用定额发票为领购销售额)乘以征收率预缴
增值税,预缴税款后,可以领购不超过上一次购票数量的发票用量,多次领购发票的,按同样方法办理。
预缴的
增值税可在本期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从预缴税款当月(属期)开始,连续三个月未抵缴完毕的,纳税人可申请多缴退税。
(七)双定户每月按定额计算的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用量不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申请调高定额。
三、严格申报核对工作
(一)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或前台申报窗口申报时,如果其申报的开票金额小于普通开票系统记录的开票金额的,网站或CTAIS将提示异常信息并禁止直接申报。纳税人确需据此申报的,需经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核对并签名确认后,交申报窗口录入CTAIS,申报岗需同时录入签名情况。
(二)双定户办理发票验旧手续时,CTAIS将自动核对纳税人的定额信息、代开发票金额与自开发票金额,并自动提示超定额信息,发票验旧岗应直接打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由纳税人签名确认后直接扣缴税款(含滞纳金),并在“非流转资料集中处理”模块进行申报表的影像处理。纳税人缴纳相应税款后可继续领购发票,否则CTAIS系统将自动停止供售发票。
(三)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安装使用我局统一的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软件,为委托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同时计算和申报委托代征税款。由委托代征单位统一代征税款、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领购开具普通发票。
四、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利用网站、短信等各类平台,做好相关的政策宣传,有效引导纳税人平稳有序地完成发票换版工作。同时组织定期的“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培训讲座,以方便纳税人了解最新的软件使用知识和相关政策。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