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1 |
日照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
日政发〔1997〕100号 |
RZCR-2016-0010010 |
2 |
日政发〔1999〕39号 |
RZCR-2016-0010011 |
|
3 |
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28号 |
RZCR-2016-0010012 |
4 |
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06〕45号 |
RZCR-2016-0020007 |
5 |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34号 |
RZCR-2016-0010014 |
6 |
日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6号 |
RZCR-2016-0010015 |
7 |
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
日政办发〔2007〕74号 |
RZCR-2016-0020008 |
8 |
日照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3号 |
RZCR-2016-0010017 |
9 |
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已被《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09-28)废止】 |
日政办发〔2007〕93号 |
RZCR-2016-0020009 |
10 |
日照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市政府令第49号 |
RZCR-2016-0010020 |
11 |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1号 |
RZCR-2016-0010021 |
12 |
日照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2号 |
RZCR-2016-0010022 |
13 |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新出台《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版】》 |
市政府令第60号 |
RZCR-2016-0010023 |
14 |
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0〕3号 |
RZCR-2016-0010027 |
15 |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日政发〔2010〕61号 |
RZCR-2016-0010028 |
16 |
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
市政府令第84号 |
RZCR-2016-0010029 |
17 |
日照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日政发〔2011〕40号 |
—— |
18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市政府令第75号 |
RZCR-2012-0010005 |
19 |
日照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3号 |
RZCR-2014-0010001 |
20 |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5号 |
RZCR-2014-0010003 |
21 |
日照市市直特保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
市政府令第86号 |
RZCR-2014-0010004 |
22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日照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市政府令第87号 |
RZCR-2014-0010005 |
23 |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4〕21号 |
RZCR-2014-0020001 |
24 |
日照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细则 |
日政发〔2014〕14号 |
RZCR-2014-0010006 |
25 |
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
日政办发〔2014〕25号 |
RZCR-2014-0020002 |
26 |
日照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办法、“日照友谊奖”评选办法 |
日政办发〔2014〕28号 |
RZCR-2014-0020004 |
27 |
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已被《 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11-30)废止】 |
市政府令第88号 |
RZCR-2014-0010007 |
28 |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9号 |
RZCR-2014-0010008 |
29 |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91号 |
RZCR-2014-0010010 |
30 |
日照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被《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09-28)废止】 |
日政办发〔2015〕3号 |
RZCR-2015-0020001 |
31 |
日照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5〕7号 |
RZCR-2015-0020002 |
32 |
日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
日政发〔2015〕2号 |
RZCR-2015-0010001 |
33 |
日照市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 |
日政发〔2015〕3号 |
RZCR-2015-0010002 |
34 |
日照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被《 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11-30)废止】 |
市政府令第92号 |
RZCR-2015-0010003 |
35 |
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
市政府令第93号 |
RZCR-2015-0010004 |
36 |
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被《 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11-30)废止】 |
市政府令第94号 |
RZCR-2015-0010005 |
37 |
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95号 |
RZCR-2015-0010006 |
38 |
日照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已被《 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11-30)废止】 |
市政府令第96号 |
RZCR-2015-0010007 |
39 |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97号 |
RZCR-2015-0010009 |
40 |
日照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98号 |
RZCR-2015-0010010 |
41 |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99号 |
RZCR-2015-0010011 |
42 |
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已被《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09-28)废止】 |
日政发〔2015〕18号 |
RZCR-2015-0010013 |
43 |
日照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被《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09-28)废止】 |
日政办发〔2015〕37号 |
RZCR-2015-0020004 |
44 |
日照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1号 |
RZCR-2015-0010014 |
45 |
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2号 |
RZCR-2015-0010015 |
46 |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3号 |
RZCR-2015-0010016 |
47 |
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4号 |
RZCR-2015-0010017 |
48 |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5号 |
RZCR-2015-0010018 |
49 |
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5〕21号 |
RZCR-2015-0010019 |
50 |
日照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6号 |
RZCR-2015-0010020 |
51 |
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7号 |
RZCR-2015-0010021 |
52 |
日照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8号 |
RZCR-2016-0010001 |
53 |
日照市沿海防护林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9号 |
RZCR-2016-0010002 |
54 |
日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0号 |
RZCR-2016-0010003 |
55 |
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1号 |
RZCR-2016-0010004 |
56 |
日照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6〕10号 |
RZCR-2016-0020002 |
57 |
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6〕11号 |
RZCR-2016-0020003 |
58 |
日照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2号 |
RZCR-2016-0010005 |
59 |
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日政发〔2016〕5号 |
RZCR-2016-0010006 |
60 |
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3号 |
RZCR-2016-0010007 |
61 |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6〕14号 |
RZCR-2016-0020004 |
62 |
市政府令第114号 |
RZCR-2016-0010008 |
|
63 |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6〕25号 |
RZCR-2016-0020005 |
64 |
日照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6〕29号 |
RZCR-2016-0020006 |
65 |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市政府令第115号 |
RZCR-2016-0010009 |
66 |
日照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日政办发〔2016〕37号 |
RZCR-2016-0020010 |
67 |
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日政办发〔2017〕4号 |
RZCR-2017-0020001 |
68 |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被《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政发〔2022〕6号)更新】 |
日政发〔2017〕5号 |
RZCR-2017-0010001 |
69 |
日政发〔2017〕8号 |
RZCR-2017-0010002 |
|
70 |
日政办发〔2017〕15号 |
RZCR-2017-0020002 |
|
71 |
日政办发〔2017〕23号 |
RZCR-2017-0020003 |
|
72 |
日政发〔2017〕12号 |
RZCR-2017-0010003 |
|
73 |
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日政发〔2017〕14号 |
RZCR-2017-0010004 |
74 |
日照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被《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废止】 |
日政办发〔2017〕48号 |
RZCR-2017-0020004 |
75 |
日照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7〕59号 |
RZCR-2017-0020005 |
76 |
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被《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政办发〔2017〕64号 |
RZCR-2017-0020006 |
77 |
日政办发〔2017〕74号 |
RZCR-2017-0020007 |
|
78 |
日照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日政办发〔2017〕79号 |
RZCR-2017-0020008 |
79 |
日政字〔2017〕105号 |
RZCR-2017-0010005 |
|
80 |
日政办发〔2017〕82号 |
RZCR-2017-0020009 |
附件2
统一登记后重新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1 |
日政发〔2011〕34号 |
RZCR-2018-0010002 |
|
2 |
市政府令第70号 |
RZCR-2018-0010003 |
|
3 |
日政发〔2011〕38号 |
RZCR-2018-0010004 |
|
4 |
日政办发〔2012〕4号 |
RZCR-2018-0020001 |
|
5 |
市政府令第73号 |
RZCR-2018-0010005 |
|
6 |
《 日照市绿道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4号 |
RZCR-2018-0010006 |
7 |
日照市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已被《 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废止】 |
市政府令第76号 |
RZCR-2018-0010007 |
8 |
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管理办法 |
日政办发〔2012〕29号 |
RZCR-2018-0020002 |
9 |
日政办发〔2013〕5号 |
RZCR-2018-0020003 |
|
10 |
市政府令第78号 |
RZCR-2018-0010008 |
|
11 |
市政府令第80号 |
RZCR-2018-0010009 |
|
12 |
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被《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09-28)废止】 |
市政府令第81号 |
RZCR-2018-0010010 |
13 |
日政办发〔2014〕26号 |
RZCR-2018-0020004 |
|
14 |
日政办发〔2015〕32号 |
RZCR-2018-0020005 |
附件3
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1 |
关于加强外国人购买或租赁房屋管理的意见 |
日政办发〔1995〕87号 |
—— |
2 |
日照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 |
日政发〔2001〕32号 |
RZCR-2016-0010013 |
3 |
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7号 |
RZCR-2016-0010016 |
4 |
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日政发〔2008〕7号 |
RZCR-2016-0010019 |
5 |
日照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1号 |
RZCR-2016-0010024 |
6 |
日照市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市政府令第62号 |
RZCR-2016-0010025 |
7 |
日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日政发〔2009〕15号 |
RZCR-2016-0010026 |
8 |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71号 |
—— |
9 |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 |
日政发〔2011〕43号 |
—— |
10 |
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7号 |
RZCR-2012-0010007 |
11 |
日照市休闲海钓船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90号 |
RZCR-2014-0010009 |
12 |
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日政发〔2015〕12号 |
RZCR-2015-0010008 |
13 |
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100号 |
RZCR-2015-0010012 |
附件4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一、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兴市’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日照市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3.将第四条修改为:“日照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二十名,管理期限为四年。”
4.将第五条修改为:“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5.将第六条修改为:“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及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6.将第七条修改为:“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拔尖水平,近四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在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全国二类或全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全省二类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7.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8.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为第九条:“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日照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负责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报送单位的推荐人选审查材料进行复核。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日照市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9.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日照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一千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日照市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齐鲁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发放的日照市首席技师津贴。”
10.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合并为第十一条:“日照市首席技师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组织部分日照市首席技师参加考察咨询、技术交流、培训进修、休假疗养;开展日照市首席技师健康查体和走访慰问等活动。”
11.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日照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日照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1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日照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市及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1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日照市首席技师要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日照市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在市内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骨干企业选择建立‘日照市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日照市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日照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日照市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加强联系服务,各级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日照市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日照市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4.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日照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15.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日照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日照市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两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日照市首席技师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日照市首席技师资格。”
16.在第五章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管理期内,日照市首席技师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17.在第五章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管理期内,日照市首席技师在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日照市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18.在第五章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日照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日照市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日照市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二、日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3.将第十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5.将第十四条中的“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修改为“按市政府批准的水价改革方案规定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6.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水设施建设、节水工作奖励及城市居民用水节水改造、中水回用资金补助等节约用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7.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修改为“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
8.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经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核实后”修改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
三、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1.将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将第十四条中的“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
3.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交通厅”修改为“省交通运输厅”。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5.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6.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市统筹安排的养护资金是指市财政拨款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留成部分”修改为“市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删除“其中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县道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改建工程补助,投入比例按规定不低于80%。”删除第四款中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返还县(区)部分主要用于县道养护,投入使用比例按规定不能低于80%。”
四、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确认为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租赁住房补贴由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发放,先租后补,不租不补。承租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房补贴直接在租金中抵扣。”
2.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线以下。”
3.第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线以下。”
4.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租金。”
5.删除第二十一条。
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将第一条中的“、《基础测绘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推广应用,制定相关数据标准和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五)市国土测绘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和动态更新及地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完善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四款,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3.将第七条修改为:“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严格按照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政务版数据集、专题数据集、公众版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地貌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三维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可按有关要求按需使用。
(二)政务版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脱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市级电子政务外网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三)专题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四)公众版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地名地址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脱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将第八条修改为:“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建设由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各专题数据由各专题数据产生单位根据权限建设、更新和维护。框架数据集由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统一存储,并实现异地备份。”
5.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服务功能,统一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现势性:
(一)电子地图、地名地址、地理实体每年更新一次;
(二)城市三维模型及三维街景数据每年进行局部更新,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更新;
(三)影像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6.将第十条中的“《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
7.将第十一条中的“公共框架数据”修改为“政务版数据”,“电子政务专网”修改为“电子政务外网”。
8.将第十二条中的“公众地理框架数据”修改为“公众版数据”。
9.将第十三条中的“专业信息数据”修改为“专题数据”。
1.删除文件名称中的“暂行”。
2.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修改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八、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九、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国有产(股)权变动,资产评估,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2.将第六条修改为:“请示事项应当经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重大调整;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三)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六)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核准(含变动);
(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主业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或达到合并净资产的10%以上;
(八)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单项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或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0%以上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九)市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或单项股权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十二)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的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3.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的请示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八)项所列事项;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导致国有控制权转移的事项;
(三)其他对市属国有企业有重大影响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4.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股权投资,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产权转让、重大资产转让;
(三)市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五)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5.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第二项修改为“主营业务以外的大额投资、投资设立四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6.将第十条中的“董事会、股东会、党政办公会等”修改为“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等”。
7.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5个工作日”均修改为“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均修改为“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8.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由市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但由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各级子企业,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五)、(十)项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请示。”
9.将第十八条中的“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修改为“征求监事会意见”。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
1.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2万立方米以下”和“4万立方米以下”,删除第七项中的“日照经济开发区”。
4.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此外,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