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9〕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重点企业: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1月8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2019〕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
鲁政办发〔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自2020年起,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医院、学校等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新建住宅项目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迭合板、内墙板、空调板、预制阳台等预制构件;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具体目标
2020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5%,各县市达到15%;2022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各县市达到20%;2025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三、支持政策
(一)装配式建筑企业
1.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装配式住宅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2.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对生产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对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等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资质等级核定、招投标时给予相应加分,优先支持参加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局)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
5.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6.成交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超规划总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控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规划建筑总层数六层及以下的装配式商品房形象进度为正负零,其余的为完成加强层施工,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
8.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确定最高贷款额度的上浮比例,最高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装配式建筑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配因素,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新进入出让、划拨供地程序的项目,明确该地块装配式建筑比例以及装配率等要求,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将装配式建筑比例以及装配率等要求,作为项目规划审批公示内容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做好把关,对未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的项目,不予施工图审查、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财政、税务、金融等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推进工作。
(二)强化督导推进。各地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推进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制定实施年度发展计划,分解工作目标,明确主体责任,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序发展。建立装配式建筑统计上报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企业和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岗位、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鼓励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积极合作,联合开发、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内容。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通过会议会展、技术交流、现场体验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解读《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11月8日,经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仪审议通过,1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现对相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的重要举措,是传统工程建设方式的重大变革,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减少施工污染、提高生产率和质量安全水平。近年来,国家和省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部署推进。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2017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
鲁政办发〔2017〕28号)对发展目标进行了细化,明确到2020年,济南、青岛两市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40%以上。
我市于2014年5月,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潍政字〔2014〕30号)。2017年11月,我市被住建部认定为全国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目前,我市共拥有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8个,每年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左右。在此背景下,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借鉴我省其他地市先进作法,结合潍坊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2019〕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
鲁政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潍坊实际,充分借鉴周边城市的作法,按照不冒进、不激进,积极稳妥、优先发展成熟技术体系的原则起草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初稿,并充分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审批服务、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等15个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建议,全部采纳了修改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书面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经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于1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该《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四部分,主要从总体要求、具体目标、支持政策、保障措施4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总体要求。自2020年起,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医院、学校等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新建住宅项目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叠合板、内墙板、空调板、预制阳台等预制构件;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具体目标。根据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发展目标,与省文件保持一致。具体是:2020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5%,各县市达到15%;2022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各县市达到20%;2025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
(三)支持政策。这也是本《方案》的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制定了10项扶持措施,分别是:对装配式建筑企业在安排建设用地、高新技术企业税费、贷款贴息、信用等级评价等4方面予以扶持;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容积率奖励、提前预售等6方面予以支持。
(三)保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动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新进入出让、划拨供地程序的项目,明确该地块装配式建筑比例以及装配率等要求,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将装配式建筑比例以及装配率等要求,作为项目规划审批公示内容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做好把关,对未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的项目,不予施工图审查、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强化督导推进,各地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装配式建筑统计上报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企业和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做好宣传引导,通过会议会展、技术交流、现场体验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