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7〕13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含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调控市场供应
(一)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不同区域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二)加强闲置住宅用地管理。住宅用地出让后,对非政府原因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现有公租房配租率。统筹实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并根据不同区域商品住房消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货币化或实物安置方式。
二、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提高首付比例。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收紧贷款额度和发放范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及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发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
(六)推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需提交预售楼盘的《可售房源明示表》,其中包括每套可售房源房号、房屋用途、房屋面积及销售价格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再次报备。
(七)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房源,一次性对外销售,并将楼盘销控表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分期分批销售。要进一步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二手房交易监管。认真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二手房产权登记要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网签合同为依据。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2017年9月30日前,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
(九)加强商品房转让监管。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环翠区环翠楼、竹岛、鲸园街道办事处,高区怡园、田和街道办事处,经区皇冠、凤林、西苑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建立完善房地产工作调控机制
(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约谈制度和房价内控协商机制,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十一)治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与媒体沟通。各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动态和住房投资风险,正确评价市场形势,引导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部分条款的解释说明
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顺利实施,现就其第二款第(九)条解释说明如下: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威海市域户籍(含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中有1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即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第(九)条所列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2017年 8月31日(含)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及已经受理登记但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上市交易时间不受《意见》第(九)条限制。
三、下列情形不受转让限制:1.继承住房的取得及对外转让;2.回迁安置住房(含拆迁货币补偿购买住房)的取得及对外转让;3.通过法院协助执行转让住房的;4.军人转让住房的;5.夫妻间住房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威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17年9月19日
https://zjj.weihai.gov.cn/art/2017/9/19/art_28645_10568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