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9〕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加大对创新创业、双招双引、产业集群协同发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基金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级引导基金管理架构。将市级财政出资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全部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威海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公司),委托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并管理。市级引导基金主要由市引导基金公司聚焦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二)改革基金设立机制。不再设立威海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威海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取消基金设立环节的政府审批和政策性审查。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子基金等事项,由市引导基金公司自主决策。
(三)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市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市级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市引导基金公司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四)完善基金评价监督体系。构建符合市级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各牵头部门制定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市级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市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五)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资金筹集和拨付,牵头组织开展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降低基金设立门槛
(六)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2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适当降低。
(七)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威海市的比例由不低于市级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调整为不低于市级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威海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威海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或到市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市内投资金额;对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八)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市级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各类创投基金可以达到30%,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可以达到35%。
(九)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各级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依法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十)合作设立项目基金。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根据《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省级、市级、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十一)落实引导基金出资。我市出资省级引导基金中应由区市负担部分,统一委托市引导基金公司管理。各区市要将省级引导基金本级出资部分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市级引导基金出资进度及时拨付市引导基金公司。项目基金中各级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应根据签订的合伙协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出资。
(十二)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力度。自2019年起,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对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十三)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十四)强化政策倒逼约束。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投资进度偏慢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年度投资进度低于认缴规模20%的,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可暂停出资。基金批准设立后6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或完成工商注册后12个月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可依法依规退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纳入基金负面清单。
四、加强基金财政扶持
(十五)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奖励。自2019年起,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70%)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50%)、小于70%(不含70%)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六)引导基金考核奖励。根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绩效考核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综合得分排序,前2名各奖励基金管理机构50万元,第3—5名各奖励20万元。
(十七)基金设立补助。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进行补助。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2%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补助资金减半。
(十八)基金投资补助。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十九)基金地方贡献补助。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以及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补助。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政府出资部分及其规定的返投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对注册在我市并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我市,期间确需迁离的应及时退回所享受的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依法追回所取得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二十)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市引导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市科技局、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各牵头部门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并按基金投资要求,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市引导基金公司全面开放项目库,为基金管理机构对接项目提供便利。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专班及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区市应定期组织分产业、分区域的项目集中推介活动,促进产业与基金对接,为加快基金投资提供服务。
(二十一)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基金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开展“基银企”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放大政策效果。强化基金与“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称“信财银保”平台)的融合互动,将基金投资作为“信财银保”平台企业信用评级指标项,给予适当加分。依据信用评级结果,基金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信财银保”平台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将企业在“信财银保”平台的信用评级结果,做为基金投资的重要决策依据。
(二十二)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鼓励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对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损失给予更高的宽容度。
(二十三)建立基金排名制度。根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绩效考核结果,定期对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进行排名,并予以通报。
(二十四)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市财政局、科技局、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各牵头部门和市引导基金公司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督促基金加快投资。
(二十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市级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事项,市引导基金公司应在作出决策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告。市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科技局、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各牵头部门报告市级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报市级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市政府已出资参与设立,并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的基金,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8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威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威财发〔2018〕6号)和《威海市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整合市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及优化投资基金政策的的通知》(威财发〔2019〕1号)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这次政策调整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这次政策调整着重掌握这么三条基本原则:
第一,市场化原则。政府引导基金虽然来源于财政资金,但它要与社会资本合作运营,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由基金公司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机制等。这次政策调整较好地体现了这个原则。
第二,监督与放活并重原则。充分考虑政府引导基金特点,处理好监督与放活的关系,把政府意图与市场活动、管控风险与灵活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把相关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从而达成双赢、多赢的政策目标。一方面,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允、科学、合理。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另一方面,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同时,对引导基金给予必要监督,防止发生决策风险与道德风险,维护好政府信用。
第三,凝聚合力原则。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投资、运营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协力推进机制。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为基金运作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二是对接服务机制。市有关部门、市引导基金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方联动,确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金投资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定期会商机制。市有关部门和市引导基金公司定期调度子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并督促子基金投资加快落地见效。四是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基金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开展“基银企”合作,强化基金与“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融合互动,实现投贷联动,放大政策效果。
二、在国家加强金融监管,基金募资难度加大的形势下,如果基金设立门槛过高就会把一些优秀的投资机构拒之门外。请问,我市在降低基金设立门槛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资本市场募资存在较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市进一步降低了基金设立门槛,吸引优秀的投资人及机构参与我市基金投资,加快基金投资落地。主要采取四项措施:
一是降低基金管理机构设立门槛。将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金由不低于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二是进一步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威海市的比例由不低于市级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调整为1.1倍。
三是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市级引导基金对各类创投基金的出资比例由不超过25%提高到30%;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提高到35%。
四是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各级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依法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三、这次基金投资政策调整,其中的财政扶持措施无疑是最重要的政策推手,请问我市在财政扶持政策上都采取了哪些举措?
一直以来,我市均将财政奖补政策作为吸引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基金投资的有力手段,这次政策调整,我市更是强化了财政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对基金投资速度快、规模大、地方贡献多、考核优秀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补助,引导带动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的投资力度,加快投资基金步伐。
一是对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是对基金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基金管理机构,前5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是对在我市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
四是对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五是对基金通过交易转让、回购等方式退出的,按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地方经济贡献的90%。
四、请问我市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
我市采取灵活便捷的基金组建和管理方式,通过正向激励与倒逼约束相结合,来进一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一是精准对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省级、市级、区市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项目基金,支持项目加快落地。
二是对我市出资省引导基金中应由区市负担部分,统一委托市引导基金公司管理。项目基金中各级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应根据签订的合伙协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出资。
三是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力度。自2019年起,对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和区市级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天使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四是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市级和区市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
五是强化政策倒逼约束。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投资进度偏慢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年度投资进度低于认缴规模20%的,引导基金可暂停出资。基金批准设立后6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或完成工商注册后12个月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依法依规退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纳入基金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