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8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4-1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总局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升级。目前,我局已完成升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二、新认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
三、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给新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需升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后,才能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