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字〔2018〕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报专利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实施所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有助于评价专利的材料。”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报专利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实施所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有助于评价专利的材料。”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泰政字〔2022〕 63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奖励为全市技术和设计创新作出积极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根据《
山东省专利条例》和《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泰安市专利奖。专利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专利奖实行年度评选,授奖总数不超过41项。特别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条 专利奖励应当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泰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市级行业协会;
(四)市属高校、科研单位;
(五)驻泰省以上单位。
第六条 专利奖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包括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三)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或者泰安市专利奖的;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实施所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有助于评价专利的材料。
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还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向评审办公室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初审合格项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专利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初评。评审办公室按照项目专业分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复评。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对纳入特别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答辩,并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公示。评审办公室对拟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作出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利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及时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两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的解读
一、《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竞争的有力武器。为进一步强化激励创新的政策导向,有效激发全社会发明创造热情,各级纷纷出台专利奖励政策。早在198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了中国专利奖,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1991年,山东省专利奖设立,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省政府奖。我省烟台、淄博、潍坊、聊城、滨州、日照、莱芜、菏泽等市均设立了政府专利奖。我市于2014年设立政府专利奖,并出台了《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市政府第169号令),有效期到2018年1月31日。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需要对原《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进行完善修改,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新的《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
二、《奖励办法》出台的依据
2010年山东省人大颁布的《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2013年山东省人大颁布的《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
泰政发〔2013〕6号)也要求设立专利奖,对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对在促进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表彰。
三、《奖励办法》出台的目的
对全市技术和设计创新作出积极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进行奖励,进一步鼓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有效调动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四、《奖励办法》出台后的意义
《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引导激励全市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有效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积极性,对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必将起到有力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五、《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对专利奖设立的目的和意义、奖项及奖金设置、推荐单位、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了专利奖的奖项设置及奖金额度。市专利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专利奖实行年度评选,授奖总数不超过41项。特别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二)明确了专利奖的推荐单位。专利奖可由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市属高校、科研单位,驻泰省以上单位推荐。
(三)明确了专利奖的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不包括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专利。
《奖励办法》同时规定了不得申报专利奖的情形: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或者泰安市专利奖的;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四)明确了专利奖的评审程序。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为:初评。评审办公室按照项目专业分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复评。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对纳入特别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答辩;公示。对拟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批准。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作出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明确了失信惩戒的措施。《奖励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两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六、《奖励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泰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分工领导,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二)资金保障。专利奖励经费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制度保障。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保障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七、《奖励办法》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培训,确保项目申报质量。为规范专利奖的申报,按年度召开专利奖申报培训会,对申报人及时进行培训,讲授具体申报事宜。
(二)严格项目审查和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一是加强形式审查。对推荐提交的项目纸质材料和网络材料进行严格形式审查和专利权有效性检索,确保进入评审系统的项目质量。二是科学制定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规范、公平、公正。三是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参评项目在推荐、初审、复评等阶段均要进行公示,确保推荐、评审工作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