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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至2025年4月12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5年4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市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县区或者市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市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提出,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一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



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11日印发了《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修订颁布《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保持政策衔接需要。原办法已于去年11月16日到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办法》,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对于做好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十分重要。二是与国家和省对接需要。国务院和省政府定期进行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出台新《办法》,开展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有利于更好地与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对接。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等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教育局等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国务院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以及有关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等政策文件,同时还调研了全省所有市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以及市域内各县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吸收意见后又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了《办法》的严谨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主要包括评选意义、标准、范围和条件、设奖等次、评选办法和程序、待遇与政策等,共计十六项条款。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关于“开展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奖励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开展尊师活动,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等要求,《办法》对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范围、标准、权重等做了适当调整。

五、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根据市司法局有关要求,本《办法》自发布1个月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2014年11月17日施行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