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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1-29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综[201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2月起,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不同月份属期分别填写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表在2013年2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2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2013年第2号)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综[201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制定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并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其申报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自2013年2月起,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二)补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要求。因征管系统原因,我市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1月份属期延缓至2013年2月起征收。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不同月份属期分别填写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表在2013年2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