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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端学术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端学术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规〔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促进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等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1〕2号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三亚市高端学术活动资助办法(试行)
(2019年7月8日三府规〔2019〕2号公布,2021年2月8日市政府三府规〔2021〕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三亚市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5年)要求,为促进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三亚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由国际或国家级知名学术机构、科研院所、科技团体、行业协会、学会在三亚市举办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高端学术活动,按资助范围内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永久性落户三亚的优先予以支持。党政机关部门的学术活动一般不给予资助。 
第三条 受资助的学术活动一般为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规模一般在80人以上,费用由三亚市人才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纳入支出的实际支出范围根据《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8〕29号)和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有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场地资金、同声传译办公设备租金、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等。不包括:各种对外捐款、赞助、投资,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差旅等费用,任何福利性支出和承担额外义务的费用。
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纳入资助的实际支出范围,申请资助单位应遵循国际惯例,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高端学术活动资助单位每年申报两次,市科协3月份和6月份各受理一次。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术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围绕三亚市建设自由贸易区(港)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等关键技术问题举行的高层次技术交流活动;
(二)以三亚市经济发展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为选题的高层次论坛、技术交流活动;
(三)科技前沿领域引领学科发展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填写《三亚市高端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市科协网站下载)及相关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包括:活动批准文件、经费决算及详细方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情况介绍、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会议全套资料(包括论文集、会议工作总结、中外参会人员名单、活动信息统计表、相关影视视频资料、宣传效果等)、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初审。三亚市科协将对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申请。
第九条 终评审定。由三亚市科协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拟资助建议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形成拟资助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条 公示。将通过资助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至资助单位帐户。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经审批确定后,各项目承办单位与三亚市科协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三亚市科协与承办单位沟通协调,做好项目督促检查、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原则上须于当年完成。项目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三亚市科协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总结。包括资金使用明细、支出凭证复印件。
(二)合同约定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项目如不能按计划实施,项目承办单位应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不得无故中止。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建档,将项目合同书、项目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资金使用明细和支出凭证等收齐归档,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第十六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或在对外宣传该活动、成果申请鉴定、申报奖励时,必须标注“三亚市科学技术协会”或“三亚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亚市科协对上述成果享有使用权。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三亚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