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38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试点纳税人应对上述进项税额应转出额总额及分期转出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的上述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附件1:
增补的酒及酒精产品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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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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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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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酒(每吨) |
大米 |
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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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酒(含蜂蜜)(每吨) |
蜂蜜 |
0.0682 |
附件2:
调整的酒及酒精产品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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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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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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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扣除标准 |
调整后的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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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白酒(由高粱、小麦、稻壳、麸皮4种粮食酿制)(每吨) |
高梁 |
0.0246 |
2.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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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
0.0236 |
2.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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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壳 |
0.0044 |
0.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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麸皮 |
0.0231 |
2.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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