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订)【全文失效】
三府办〔2017〕26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修改:“市旅游委”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全文失效。
三亚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9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办〔2017〕265号)发布根据(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加大对邮轮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打造三亚旅游新业态,提升我市国际化程度和水平,支持建设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根据我市邮轮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需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三亚邮轮港开设邮轮旅游始发航线或挂靠航线业务的境内外邮轮公司(或包船旅行社)和三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
二、奖励内容
(一)对母港邮轮航次奖励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三亚母港航线按照航次(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以离港时间为准,下同)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航次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邮轮游客人数超过3000人以上的,每航次再增加奖励5万元。
(二)对访问港邮轮奖励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将三亚作为访问港的邮轮航线按照始发地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对始发地为国内城市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停靠三亚邮轮游客人数超过3000人的,每航次再增加奖励5万元。
对始发地为港澳台地区的邮轮,每航次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停靠三亚邮轮游客人数超过3000人的,每航次再增加奖励10万元。
对始发地为亚洲国家的邮轮,每航次奖励60万元。在此基础上,停靠三亚邮轮游客人数超过3000人的,每航次再增加奖励15万元。
对始发地为亚洲以外国家的邮轮,每航次奖励90万元。在此基础上,停靠三亚邮轮游客人数超过1000人的,每航次再增加奖励20万元。
(三)对邮轮港经营企业奖励
对三亚邮轮港年接待国际邮轮游客达到15万人次(含)至20万人次的,给予奖励200万元;20万人次(含)至25万人次的,给予奖励300万元;25万人次(含)以上的,给予奖励400万元。
三、奖励方式
邮轮航次奖励每半年结算一次,对邮轮港经营企业奖励每年结算一次。邮轮公司应于半年结束的下个月15日前、邮轮港经营企业应于每年结束的下个月15日前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送申请材料,经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会商相关口岸查验单位后,提出奖励申请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奖励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将奖励资金拨至经核准的申报企业。
奖励资金的申请由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提出,如需委托代理公司代为收存,须由奖励对象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四、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交通局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取消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历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五、附则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重大市场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
本办法仅适用于出入境邮轮航线。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