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8〕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
1、第三条修改为:“扶持周期为三年(2018一2020年);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安排列支。”
2、第四条修改为:“市商务局牵头推进三亚市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区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电商运营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在选址建设、人员招聘和进村入户采集种植养殖信息数据等工作提供帮助。”
3、建议增加:“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贫困村特色产品、品牌培育和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贫困村落实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建设“互联网+扶贫”小镇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贫困村物流体系建设;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开展相关电商扶贫培训。”
4、第五条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组织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农村电商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协同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和农业技术等培训,积极培育农产品品牌,提升农村电商行业水平。”
5、第六条修改为:“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配合对农村电商服务体系进行宣传推广,引导平价市场、酒店、超市和旅游景点设置线下销售点,鼓励挖掘旅游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
6、第九条修改为:“申报企业在本扶持办法发布后,按季度将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7、第十条修改为:“市商务局在每个评估年度下半年发布通知,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8、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商务局组织评估小组对各申报企业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9、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商务局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10、第十三条修改为:“市政府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后,市商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获得补贴的企业。”
11、第十四条修改为:“评估小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12、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13、 第十七条修改为:“本扶持办法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重大战略部署,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和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幸福民生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三发〔2017〕16号)的具体要求,加快建设由市级电商运营中心、区级电商运营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组成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以帮助我市贫困户脱贫,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农业产业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建设、市场运作、健全网络”的原则,在农村电商体系建设、行业培育、宣传推广、资金补贴等方面进行扶持;资金补贴采取“先建设后补贴”的方式。
第三条扶持周期为三年(2018—2020年);补贴资金从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建设支持
第四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牵头推进三亚市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区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电商运营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在选址建设、人员招聘和进村入户采集种植养殖信息数据等工作提供帮助。
第五条 市金融办组织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农村电商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协同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和农业技术等培训,积极培育农产品品牌,提升农村电商行业水平。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商务会展局和市旅游委配合对农村电商服务体系进行宣传推广,引导平价市场、酒店、超市和旅游景点设置线下销售点,鼓励挖掘旅游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
第七条 农村电商资金补贴。
市财政局做好三亚市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原则上每年通过评估选出1家最优企业给予补贴,若评估选出的最优企业评估总分未达到70分以上,则不予发放补贴;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资金按照单项得分占单项总分的得分率发放;获得评估最优企业所采集信息数据必须向三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建设补贴只对首年评估获得评估最优企业发放,其他年度获得评估最优企业不予发放。
(一)建设补贴:每个市级电商运营中心最高补贴15万元,每个区级电商服务中心最高补贴10万元,每个村级电商服务站最高补贴3万元。
(二)运营补贴:每年每个市级电商运营中心最高补贴25万元,每年每个区级电商运营中心最高补贴20万元,每年每个村级电商服务站最高补贴12万元。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与评估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是我市工商注册企业且税务独立核算。
申报企业须已建成至少1个市级电商运营中心、1个区级电商运营中心、1个行政区(育才生态区)所辖全部行政村村级电商服务站。
第九条 申报企业在本扶持办法发布后,按季度将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在每个评估年度下半年发布通知,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组织评估小组对各申报企业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后,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获得补贴的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评估小组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会展局、市旅游委、市农业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企业不再享有再次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