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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20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农业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品牌建设水平,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优化升级,有效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13〕70号)和《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农办〔2014〕8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内容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品牌农业发展奖励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认证(认定)农产品“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农产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等);制定农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认证农产品质量(国际质量认证、国内质量认证);建设名牌农业企业和产业园区;注册商标;建设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均可以申报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农产品品牌认证奖励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一个产品奖励3万元。

(二)绿色食品。对获得绿色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认证的农产品,一个产品奖励6万元。

(三)有机食品。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只认定农业部认可的认定机构)认证的农产品,一个产品奖励8万元。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个产品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标准。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09000、IS09001、IS09002)、欧盟、国内食品安全许可质量安全(QS)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且产品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任一认证或通过省农业厅评选认定为海南名牌农产品的。按通过认证产品数量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奖励8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标准。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商标)的,给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农业类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农业类商标)、“海南著名商标”(农业类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农业标准制定奖励标准。

对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通过国家标准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地方标准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奖励标准。

对市政府新创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农产品商标注册奖励标准。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国内商标)并获得官方商标受理通知书,一件农产品商标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

积极鼓励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强做大,对新获得五指山市农业龙头企业、五指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五指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原则遵循“一次性奖励原则”和“同类项目最高标准奖励原则”。即申请认证或认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的同一生产基地获得某个认定(认证)后,只进行该类认定(认证)标准的一次奖励,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同一个产品同年获得两种或以上同种类别认证(认定)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今后再获同类型奖励的,则按照所获最高奖励标准给予补齐奖励资金,同一产品获得不同类别项目可给予分别奖励;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行提出申报;

(二)申请主体须填写《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持获得认证(认定)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三)市农业局按程序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向市政府提出拟给予奖励单位或个人的名单及奖励奖金数额的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的标准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不断提升产品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份额,并自觉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共同管理,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市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品牌农业扶持政策宣传、项目申报、资金发放及实施监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将该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政策、资金和申报等方面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品牌农业发展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实施黑名单制度,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再受理其本项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7-02-03 有效范围: 海南 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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