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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1]10号 2001-1-1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合并、分立后,按规定合并、分立企业可继续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要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地或分属省、市级企业的,选择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条(二)项和第二条(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各市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并将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