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12号 2000-1-26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第一条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其关联关系的认定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59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企业支付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工资薪金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检查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将国家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12-21
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