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1-2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
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按22%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按24%确定。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