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2000]71号 2000-9-12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1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所得税处理事项,凡转让和接受企业或置换企业在山东省境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二、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政策性较强,操作比较复,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况,在
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