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13 渝国税函〔2002〕3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在对全市涉外税收基础管理工作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对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反映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外商在我市投资与国内大学合作办学成立的二级学院未办工商执照,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学院收取的学费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取得的利润能否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征收所得税?三是属于国民教育性质的办学是否应按国民教育性质大学一样对待,不缴纳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医疗 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第152号 )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无论是否办理工商执照的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于外商投资所办学院或学校收取的学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第152号文件的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
三、属于国民教育性质的外资办学,也应按照
国税发〔1994〕第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市局涉外处对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清理(名单附后),其中有几户的中方名称和地址不详,请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清理,并及时通知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五、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将逐步增多,希望各单位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的联系。对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做好税法宣传和服务工作,加强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