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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鲁地税二字[1998]73号 1998-3-19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第一条、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三、五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营销费用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我省《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