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救灾捐赠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57号 1998-8-3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由于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了特大水灾,目前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慷慨解囊,向灾区捐赠财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对企业和个人向灾区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的支出,在计征所得税时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企业的救灾捐赠,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只能从税后利润、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和福利费中列支。
二、个人取得的所得,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得因为企业或个人救灾捐赠,再额外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影响所得税收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