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6]5号 2006-1-18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它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