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5年2月2日起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本文所附财法字〔1995〕7号文件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并层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