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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财政(审)局、人社局办事处及相关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财社〔2019〕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财社〔2019〕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激励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

(一)就业技能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创业培训

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在扬高校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扬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等免费提供培训。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新录用五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给予补贴,标准不超过市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2、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

对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给予补贴;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省公布的职业(工种)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补贴。

3、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对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给予补贴。

4、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

对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给予补贴。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列入新型学徒制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给予补贴。

(五)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择业退役士兵进行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上述承担技能、创业、企业职工岗位技能、项目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方式确认培训资格。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同一类别创业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外市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外市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保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社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中界定的各类群体。

(四)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给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新增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九条  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明星奖励等。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持《就业创业证》,参加创业培训合格,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以企业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所创办的创业主体进行补贴。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对初次创业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每年据实给予一定的场地租金补贴。申领补贴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发票等凭据。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领取初始创业补贴3年内吸纳就业,并与所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创业项目补贴

对由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确认的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效益的优秀创业项目,或由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的创业项目大赛,在比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项目持有人项目补贴。

(五)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对经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根据创业示范基地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支付的水、电、网络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按一定比例的给予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六)创业孵化补贴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七)创业明星奖励

对按规定程序申报评选,经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创业明星给予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和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按不低于市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019年—2021年,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进行补助。

(一)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人社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

(二)用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创业导师团队建设、创业政策宣传、项目和基地专家评审、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服务内容。

(三)用于开展退役军人招聘等就业创业活动。

(四)对非基层平台的其他就业服务社会组织,由当地按成功介绍到企业(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务派遣公司)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费的人数进行补助。

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包括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等。

(一)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

对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企业首席技师进行补助。

(二)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职业技能竞赛补助包括赛事补助和集训补助。赛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人社部门赋予的竞赛组织、场地租用、材料损耗、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等,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训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翻译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指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省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2019年至2021年,对五类人员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期间,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与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享受的生活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就业补助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采集基础数据、编制、测算分配方案、以及项目资金审核等。

第十八条  中央及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上年度投入、使用绩效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并下达各区使用;涉及县(市)的特殊项目,省统一下达市级的,由市分解后直接支付各县(市)。

第十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除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证明材料和申办程序另行制定。市级经办部门根据促进就业业务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如有项目需市、区分担的,由市财政和经办部门联合发文,根据分担比例将资金下达各地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创业明星奖励实行项目管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正式发文备案后直接支付。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请由承办单位根据赛事、集训经费使用明细、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社部门组织第三方审计,并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对实际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在限额内据实认定,超出限额按限额认定。

第二十一条  人社、财政等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涉企资金要按照财政涉企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纳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已享受财政同类(类似)补贴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资金补贴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时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规定的经办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中断经营等特殊情况无法拨付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就业创业各项补贴补助。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部门要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工作完成及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补贴前的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请补贴的,应将申请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乡镇、街道、社区、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求职创业补贴由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在做好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的同时,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原则上不予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维护好劳动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人社等经办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有关规定,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各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各地人社等部门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要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全面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从预算执行率、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地人社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绩效评价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人社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市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根据中央、省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要求,共同研究确定市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范围及分担机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执行。各区(功能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申报流程,切实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申领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四条 今后涉及到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对象、范围、标准及享受条件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列入、但省市以上文件有规定的补贴、补助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