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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肇府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十三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决定废止《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03〕4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肇府函〔2014〕209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5〕50号)、《 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 肇府函〔2015〕34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煤改气”“气改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9号)共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我市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日期:2020-01-23 有效范围: 广东 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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