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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府办〔2015〕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7月30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 茂府规〔202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品牌奖励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 茂府办〔2013〕49号中有关财政奖励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申报市政府奖励,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并已纳入统计部门企业名录库;

  (二)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市、区(县级市)所得须超过应奖金额;

  (三)当年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二、《茂名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商标发展激励机制”中“对获得上述认定或注册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修改为“对获得上述认定或注册的企业或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三、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 茂府办〔2013〕49号)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室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