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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府办〔2015〕1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7月30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 茂府规〔202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增强品牌奖励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关于印发《茂名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 茂府办〔2010〕60号)中有关财政奖励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获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和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申报市政府奖励,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并已纳入统计部门企业名录库。

  (二)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市、区(县级市)所得须超过应奖励金额。

  (三)当年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二、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印发《茂名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 茂府办〔2010〕60号)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