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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肇府规〔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规范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部署,市政府组织开展对1988年至2016年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废止或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86件(文件目录详见附件2),组织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3件(文件目录详见附件3)。

  二、对于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我市有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于需要组织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组织实施该文件的市政府部门牵头修订,原则上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修订工作,市法制局负责督促落实。

  附件:1.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8件)

  2.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共86件)

  3.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3件)【见附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关于《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撰写时间:2018-01-20  
  一、关于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工作部署,同时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7年6月至12月市政府组织开展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88年至2016年)进行全面清理。

  二、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依据

  主要依据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省、市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三、开展文件清理的过程

  市法制局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于2017年6月16日印发了《肇庆市法制局关于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肇法函〔2017〕)372号),落实了清理责任分工,明确了清理标准和工作要求,要求各清理责任单位会同配合清理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2017年7月,市政府成立了文件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在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和督促下,各牵头责任单位按照以下清理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拟保留处理;对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或者个别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拟修订处理;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或者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市政府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拟废止处理。各牵头责任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制定依据变化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经会商配合单位的意见,提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提出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拟清理意见目录,并在肇庆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法制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拟清理结果进行了审核修改形成《肇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1988年—2016年)清理意见目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文件清理结果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决定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86件(文件目录详见附件2);修订53件(文件目录详见附件3)。鉴于2015年起市政府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分别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先后发文公布废止了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这次公布的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第四批。

日期:2018-01-19 有效范围: 广东 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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