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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扬州市区创业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扬州市区创业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人社函〔2020〕19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扬财规〔2020〕5号)文件精神,完善相关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动市民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项目

1、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创业导师团队建设;

2、创业政策宣传;

3、项目和基地专家评审;

4、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

5、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论坛;

6、其他创业服务。

(二)项目内容

1、创业师资队伍建设是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主办的各类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师资提高班、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师资交流、师资管理等活动;创业导师团队建设是指市人社部门组织邀请各领域专家组成创业导师团队,为本市创业者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

2、创业政策宣传是指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发放的各类创业宣传资料。

3、项目和基地专家评审是指市人社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创业工作计划,组织各类创业指导专家对申报市级和省级的创业项目、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的评审活动。

4、创业大赛、创业路演是指市人社部门主办的各类考察创业项目、创业事迹的比赛活动。

5、创业沙龙、创业论坛是指由市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交流活动,形式包括专家讲座、经验分享、企业问诊等。

二、补助标准

对于市区创业服务补助项目,结合年初预算安排,编制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补助标准、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会商市财政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主要用于:

(一)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创业导师团队建设、创业政策宣传、创业沙龙、创业论坛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二)项目和基地专家评审补助包括专家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接待费用以及专家评审费。

(三)市人社部门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举办创业大赛,资金列入年初预算。按照举办大赛所需的各项支出,予以全额补助。

(四)培训费和评审费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扬财办〔2016〕13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行〔2017〕16号)执行。

三、补助流程

(一)人社部门主办,其他单位具体承办的创业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创业服务补助。

1、承办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活动方案;

2、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活动方案。创业服务活动由承办单位具体执行,人社部门全程监管;

3、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对活动所用资金进行汇总并上报人社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人社部门汇总上报至财政部门审核;

4、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人社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办单位。

(二)人社部门具体执行的创业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创业服务补助。

1、人社部门确定活动方案;

2、人社部门按照活动方案具体执行;

3、活动结束后,由人社部门将活动所用资金汇总,并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4、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市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相关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绩效考评,重点考核专项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上取得的成效。

(二)创业服务补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向市人社部门报送业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三)市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四)市人社部门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补贴资金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2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