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怒政规〔202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对以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

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

三、《怒江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四、《怒江州核桃产业种苗管理暂行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

五、《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核桃规范种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

六、《怒江州油茶产业种苗管理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七、《怒江州油茶采穗基地建设及经营管理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

八、《怒江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怒政办规〔2018〕2号)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官网 日期:2014-01-27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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