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等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 ( 京国税发〔2009〕92号
)第六条、第七条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第一条第(一)和(二)项、第二条、第三条废止执行。
》 ( 京国税发〔2009〕92号
)第六条、第七条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第一条第(一)和(二)项、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