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6〕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方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管护”),依据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琼土整办字〔2013〕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及其他资金投资建成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应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并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后续管护工作,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负总责。
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承担单位,负责后续管护中的具体管理和工程性管护工作,主要包括:拟定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组织开展后续管护的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编制和申报后续管护资金需求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后续管护中损(灾)毁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施工,以及工程设备的维修更换等。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开展后续管护的日常巡查工作;了解和记录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对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和改变新增耕地用途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
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可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村委会人员,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日常后续管护工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与管护服务单位或个人签订承包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和内容,量化管护指标,细化管护责任和奖惩机制。
第六条 后续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保证沟渠、桥涵、闸、排灌站、蓄水池、水坝、泵房、配电等设施的完备,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整,通行顺畅,防护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三)新增耕地管护,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并按耕地的用途进行使用。
(四)项目标志牌、交通警示等标志牌管护,保证完好、清晰。
(五)其他需要后续管护的事项。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应当拟订后续管护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第八条 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在后续管护中可组织项目所在农村经济合作社、农业种植合作社等单位配合乡镇国土所进行管护,落实人员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行为,并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进行维护维修,对损坏严重的工程设施及时报所在乡镇国土所统计上报。
第九条 后续管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土地整治项目受益者依法自筹的资金。
(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经费、后续管护工作经费及其他统筹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整治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后的结余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后续管护的资金。
第十条 后续管护资金应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支出,具体包括灾毁工程修复支出、损毁工程维修支出、设备维修更换支出、日常维护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应根据我市后续管护任务拟定管护资金需求年度计划,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请后续管护资金。
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应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后续管护资金,并严格遵循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后续管护资金用于实施灾毁工程修复、损毁工程维修等工程类项目时,应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报批、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后续管护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后续管护中的灾毁工程修复、损毁工程维修等工程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应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严禁在项目区内擅自建房、挖沙、取土、采矿、建窑等破坏耕地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田间道路上堆放杂物和擅自设障;不得在灌排沟渠上乱拦截养鸭(鹅)或种植农作物等。
第十四条 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在每年的12月底前组织对各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后续管护工作不负责任,管护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 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破坏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决制止,并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管护协议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后续管护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管护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6〕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方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
为使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交付使用后得到妥善的管护,使项目区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及附属建筑物工程,以及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长期有效发挥,根据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管护内容及各方责任和义务,结合我市及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护目标
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与质量和新增耕地地块按耕地的用途进行使用;保护和维护农田水利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使之不受到人为破坏和损毁,在受到破坏和损毁时及时组织进行维护修理,保障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长期有效发挥作用;保护附属建筑物工程的功能发挥,并对无法发挥其正常功能的进行重置和维修。
二、管护内容
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完成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附属建筑物工程等。
三、机构及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后续管护工作,使工程设施长期有效发挥作用,成立东方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续管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水务局、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土地整治工作的副局长、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后续管护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土地整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耕保股、地籍股、规划股股长和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副主任、各乡镇国土所所长、各村委会书记和主任组成。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后续管护工作,对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负总责;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承担单位,负责后续管护中的具体管理和工程性管护工作;各乡镇国土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的具体实施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1)设立项目工程后续管护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审批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
(3)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或市财政局协调,落实后续管护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维护(修)进度、合同等核定拨付管护资金。
(4)组织后续管护中的灾毁工程修复、损毁工程维修等工程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2.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要职责。
(1)拟定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
(2)组织开展后续管护的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
(3)编制和申报后续管护资金需求年度计划。
(4)协调项目区所在农村经济合作社、农业种植合作社等单位配合管护工作。
(5)收集损毁设施、设备的相关资料。
(6)组织开展项目后续管护中维修(修复)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以及工程设备的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
(7)按有关规定选定后续管护维修(修复)工程的相关技术单位。
(8)后续管护工程资金的建账管理工作,依据维修(修复)进度出具核拨资金的意见,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9)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维修(修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等工作。
(10)组织做好后续管护工程财务结算审计工作。
3.各乡镇国土所主要职责
(1)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行为。
(2)开展后续管护日常巡查工作,了解和记录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
(3)统计工程设施、设备损坏并及时向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反映情况。
4.相关村委会主要职责。负责位于各自辖区内的项目工程设施的后续管护工作,具体职责: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看管、养护,对一般通过清理或处理可达到设计功能的应投工投劳的要投劳;对工程设施损毁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乡镇国土所,以便上报修复。
四、管护措施
(一)为保证项目区基本农田的高标准建设不下降,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各相关村委会要积极组织农户种植粮食作物,杜绝耕地丢荒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因自然、人为等因素造成地坎垮塌的,由农户自行修整。
(二)对渠道、田间道路和附属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各乡镇国土所采取定期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行为,定期检查项目工程设施使用、新增耕地利用情况,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及时报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以便组织维修,保证设施的正常通行和运行。
(三)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巡查上报的情况组织踏勘,作出年度工程修复(维修)计划,按项目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损毁工程设施的修复(维修)工作。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工程按设计完工后的主要功能。
(五)加强道路通行超载的控制,在田间道路路口设立交通警示牌,提醒超载车辆通行,保证警示牌完好、清晰。
(六)严格项目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五、资金筹措
根据年度工程修复(维修)计划,落实管护资金。资金来源: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土地整治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后的结余资金;
(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经费;
(四)工程质量保修金;
(五)向市财政申请工程管护经费;
(六)特殊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的资金;
(七)其他可用于后续管护的工作经费。
资金安排除管护工程发生的维修(修复)费用外,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和各乡镇国土所的日常管理资金按工作实际情况从上述费用中申请。
http://dongfang.hainan.gov.cn/xxgkzl/fdzdgknr/xgfxwj/201812/t20181219_1687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