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税收征收问题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1994-03-26 沪税政一〔1994〕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有关分局反映,要求对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代办果品交易业务中的有关税收征收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本市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代办果品交易业务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在代理购销双方办理果品批发交易时,应就购销双方商定的交易金额开具普通发票给购入方,同时对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开具的这部分果品交易额暂不计征
增值税。
二、购入方取得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开具的果品交易普通发票,可按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对待,就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交易金额依10%税率计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在代办购销业务中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营业税“代理服务”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自营进销果品交易业务,仍应按
增值税有关规定计征
增值税。
五、原税一便发[1994]4号通知中对果品专业市场(公司)代理购销批发果品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