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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106号 2004-5-25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9号定,一条有关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旧版发票可以过渡使用至6月底,7月1日全面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货运发票》实行机打(平式)开票,取消手工填开发票。
二、关于发票印制
(一)《货运发票》由省局组织集中印制。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根据实际用量,填报《货运发票使用计划申请报告表》(见附件),在每个季度末10日前将下季度发票用量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征管处通知南京天目票证公司在具有相应条件的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南京天目票证公司负责将发票直接送达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再由各省辖市局发放到下属税务机关。
由于第一次时间较紧,为不影响供票,请各地务必于2004年6月4日前将三季度用票量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货运发票》印刷编码由省局编制,为20位阿拉伯数字,由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组成,两排排序,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码8位。
(三)新版货运发票不再使用SW字样的水印防伪用纸,发票监制章和发票编码不再使用荧光油墨套印。其抵扣联和发票联使用彩色加无色荧光纤维无碳复写纸印制,抵扣联和发票联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在使用统一的总局税控管理系统前,各省辖市地税局可暂确定自开票纳税人的机打开票方式。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地税机关按照总局《通知》中新的式样和要求重新制作。
五、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强化货运发票的管理。督促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登记制度,严格各项管理规章。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完善《货运发票》的管理制度,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实行定期检查。停用的旧版发票,各地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清理、销毁。
附件:货运发票使用计划申请报告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