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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校办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校办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5.21 川地税函发〔1996〕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问题,经与省教委商议:中小学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按省 教委、省财政厅川教勤字(91)第20号《通知》执行,高等院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按省政府川府发(1994)151号《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