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财税〔2007〕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6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结合,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利用废石是否征收资源税的问题。为了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源,对采用堆浸工艺,且矿石与废石(品位底于0.5克吨)分类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废石,仍按照《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
》 (
云地税发字〔1994〕01号
)规定的“其它有色金属矿源矿”征收资源税。
二、对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各地要按要求抓紧申报,在省政府尚未批准之前,仍按原适用税额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