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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2.16 吉地税发〔2009〕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税〔2008〕175号,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凡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企业改制重组并签订正式产权转让合同而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仍按 财税〔2003〕184号 国税函[2006]8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12月29日           财税〔2008〕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