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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三镇纳税人国税征管机构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三镇纳税人国税征管机构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1-20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3]70号)、《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三镇划转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委发[2013]71号)、《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各功能区管理体制的通知》(绍市委发[2013]72号)的有关要求,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自2013年12月1日起对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户管调整范围和对象
本次户管调整涉及绍兴县国家税务局所管辖的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属于国税征管的其他纳税人,其税收管辖权统一划转到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其中陶堰镇、富盛镇纳税人划归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孙端镇纳税人划归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管辖。
二、税务登记变更事项
本次户管调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应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迁移手续,凭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镇划转纳税人迁移单》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他变更手续,企业税务登记号前六位由330621变更为330602,其余保持不变;个体工商户保留原税务登记号不变。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暂不换发。
(一)列入划转对象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开具的空白发票等有关资料,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个体工商户领用的手工版普通发票暂不缴销。
(二)列入划转对象的纳税人,应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完成所属2013年11月份税款申报后,及时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调整事项
对列入划转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携带安装有防伪税
控系统的主、分开票机(含金税卡、读卡器)、主机共享纳税人向主机共享服务单位领取的金税卡、已经抄税的IC卡(使用DOS版的随带已抄税的软盘)等资料,纳税申报完成后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办理防伪税控金税卡注销及重新发行手续。企业在未办理完防伪税控系统调整工作前,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防伪税控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处理事项
列入划转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11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在2013年1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理认证手续。
列入划转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13年12月1日以后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前的专用发票,应向开具方换取按新纳税人识别号开具。
列入划转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13年12月1日后且为原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的,应向开具方换取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方可申报抵扣。
四、退税事项
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及尚有应退未退的划转对象,应2013年11月30日前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五、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事项
生产企业2013年12月份申报所属11月份的免抵退税,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进行零申报。2014年1月1日起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外贸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6日暂不申报退税,12月7日起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进行退税申报。
六、发票领购事项
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完成划转手续后应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重新换刻发票专用章,并应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及时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刻制。
七、申报方式及税款缴纳事项
(一)列入划转对象的纳税人所属2013年12月份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和201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向绍兴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滨海税务分局申报纳税。
(二)列入划转对象的纳税人税款缴纳均在原缴税账号内缴纳,由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进行调整。纳税人需重新签订银税协议。
八、划转事项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鲁迅西路55号
联系电话:85228130 8522898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袍江开发区康宁路绍兴中国汽车城
联系电话:85113333 85228044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齐贤税务分局:绍兴县齐贤镇
联系电话:85521956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福全税务分局:绍兴县福全镇金三角
联系电话:84029155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